
我國或將有第19個稅種——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8月29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立法法》對“稅收法定”作出明確規定之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首部單行稅法。(9月6日中新網)
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各個國家都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重經濟輕環保發展的背后,付出了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銳減、人民健康受損,社會難以承載等代價。近年來,環境保護已被提上了政府管理項目的重要位置。從這一方面講,環境保護稅的提出,是防治環境污染的又一新舉措。
值得注意的是環境保護稅不是一項普通的國家方針政策,而是“費”改“稅”的一次華麗大變身。在此之前,排污費制度在全國各地大為推廣,自2003年至今,長達十幾年的時間里,它曾經對于防治環境污染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革,排污費的弊端日益暴露,種種跡象表明,它已經不適合當前的經濟格局,退出歷史舞臺是必然之題。環保稅在這樣一種前提下應運而生。稅和費的關鍵差別在于約束力,在我國,稅具有法律效益,約束力比費更強,不是任何一個部分可以私自左右的。
在筆者看來,用強有力的法律來防止污染也讓環境更有保障,相信,不久的將來,環保稅勢必會成為防治污染的一劑“良藥”。但是,我們也不能一味樂觀,要知道,任何新事物的產生和發展都具有曲折性,令人深思的是,環保稅“從哪里來,到哪里去”的問題。“從哪里來”需要考慮的問題有很多,比如,征收標準的確定,征收內容的劃定,征收單位的規定,征收對象的界定等等,涉及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效有力等等。“到哪里去”需要關注的是環保稅的用途,是作為財政收入呢,還是指定專門用途呢,事實上,重點在于環保稅的意義能否落實,能否讓其真正發揮環境保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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