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燒結磚瓦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發布時間: 2003-08-06 00:00 查看: 1836次
發布單位: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
發布時間: 19910114
生效日期: 19911001
分.類.號: 406028199103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企業管理
內 容: 燒結磚瓦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國家建筑材料工業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和加強燒結磚瓦(以下簡稱磚瓦)企業的質量管理,不斷提高磚瓦質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所有生產燒結磚瓦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生產管理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企業領導和職工要不斷強化質量意識,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宗旨,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加強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質量檢驗,及時排除影響質量的因素,確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術條件要求,出廠產品符合產品標準。 第五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磚瓦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 按照GB/T10300-88《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及本規程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制訂企業質量管理實施細則和各項責任制,推行方針目標管理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企業的產品質量由廠長全面負責。質量管理機構在廠長直接領導下行使質量管理職權。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必須體現“質量第一的方針”。把產品質量與職工的榮譽和物質利益結合起來,使質量指標具有否決權。 第二章 質量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 第七條 磚瓦企業要按其生產規模大小設立專職或兼職質量管理機構,大、中規模(注)企業應設立專職機構,小規模企業應設立專職或兼職機構。專職機構內應設檢驗室、生產質量控制組、質量管理組等。 檢驗室要符合《燒結磚瓦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 兼職機構也要具有必要的檢測手段。 注:企業規模暫按年產量劃分,設計能力年產磚6000萬塊或瓦500萬片以上為大規模;年產磚3000-6000萬專或瓦300-500萬片為中規模;年產磚3000萬塊以下或瓦300萬片以下為小規模。空心磚產量折算成普通磚計。 第八條 質量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品質檢驗 對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檢驗,及時提供準確可靠的檢驗數據。 (二)質量管理 根據產品標準的要求,制訂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術條件,并按質量管理規程或質量管理實施細則對生產過程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制止影響產品質量的違章行為,應用數理統計等科學方法掌握質量波動規律,不斷提高預見性防范和能力。使生產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 (三)產品監督 嚴格按產品標準鑒定出廠產品質量,簽發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防止混等及不合格出廠。 (四)參與制定質量責任制及考核辦法,評價各工序的產品質量,為質量獎懲提供依據,行使質量否決議。 (五)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出廠產品不合格等重大質量事故。 (六)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質量情況,企業領導和各級主管部門要支持其行使職權,不得無理干預,更不得借故打擊報復,否則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質量管理機構人員配備 (一)質量控制、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低于全廠職工總數的1%(不滿100人的企業配1名) 檢驗人員大規模企業不少于5-8名(其中外觀質檢員2名以上)。 中規模企業不少于3-5名(其中外觀質檢員2名以上)。 小規模企業不少于2名(其中外觀質檢員1名),各類規模企業檢驗人員要相對穩定。 (二)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磚瓦生產工藝,具有較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有一定的組織能力,思想覺悟較高,能堅持原則。檢驗人員必須具有初中(或相當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思想好,并經專門培訓、考核、取得上一級質檢站(或中心)頒發的操作合格證。 第三章 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條 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項質量管理制度,主要有磚瓦企業質量管理實施細則,生產流程控制圖紙,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術條件,質量管理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質量檢驗保證,質量管理崗位責任制,儀器設備管理、維修、校驗、檢驗對比,業務培訓、考核、重檢等制度)獎懲制度,質量技術檔案、資料、報表管理及上報制度、計量管理制度,產品出廠合格證制度,訪問用戶制度,質量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 檢驗對比制度 (一)為確保檢驗數據的準確性,企業每年要按對比項目和允許誤差要求,對檢驗員進行抽查性考核一次,其考核結果作為晉級的依據。 (二)大規模的企業,每年應向國家建材局磚瓦質檢中心抽(送)樣一次接受監督或進行對比試驗;中規模企業每年向省級磚瓦質量監督檢驗站送樣一次進行對比,其結果作為對企業檢驗室考核的依據之一。 (三)檢驗對比項目及允許誤差(參照執行)┏━━━━━━━━┯━━━━┯━━━━┯━━┯━━━┯━━━━━━┓┃ │同一檢 │同一檢 │誤差│對 比│ ┃┃允許誤差范圍 │驗 室 │驗 室 │ │ │ 備 注 ┃┃ 對比檢驗項目│不大于 │不大于 │類別│產 品│ ┃┠────────┼────┼────┼──┼───┼──────┨┃ │一 個 │一 個 │ │普通磚│ 不同磚試樣 ┃┃ 標 號 │ │ │絕對│多孔磚│ ┃┃ │標 號 │標 號 │ │空心磚│ 五塊平均值 ┃┠────────┼────┼────┼──┼───┼──────┨┃ │ │ │ │普通磚│ 相同磚試樣 ┃┃ 吸 水 率 │2.0%│3.% │絕對│多孔磚│ ┃┃ │ │ │ │空心磚│ 五塊平均值 ┃┠────────┼────┼────┼──┼───┼──────┨┃ │一 個 │一 個 │ │普通磚│ 不同磚試樣 ┃┃ 泛 霜 │ │ │絕對│多孔磚│ ┃┃ │程 度 │程 度 │ │空心磚│ 五 塊 ┃┠────────┼────┼────┼──┼───┼──────┨┃ 抗 折 荷 重 │3.0%│6.% │相對│粘土瓦│ 不同瓦試樣 ┃┃ │ │ │ │ │ 五塊平均值 ┃┠────────┼────┼────┼──┼───┼──────┨┃ 飽和吸水質量 │ 2.0% │3.0% │相對│粘土瓦│ 相同瓦試樣 ┃┃ │ │ │ │ │ 五塊平均值 ┃┗━━━━━━━━┷━━━━┷━━━━┷━━┷━━━┷━━━━━━┛ 第十二條 質量的技術檔案、資料、報表管理和上報制度。 (一)各主要生產工序必須建立生產質量控制記錄。產品的物理力學檢驗均要填寫原始記錄和出具檢驗報告并建立分類臺帳。各類數據填寫必須清晰,當有筆誤時應在錯字上畫“X”再在旁邊寫上正確的數字并加蓋私章。檢驗報告不得涂改,否則作廢重寫。 (二)每月要有產品質量月報和分析報告(小結),全年要有年報和質量工作總結,按要求報各級主管部門及有關質檢機構。 (三)技術檔案必須妥善保管,上級發布的各類有關質量工作的文件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并復制存檔。 第十三條 質量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制度 (一)產品出現質量事故。企業應立即通知用戶停用并負責退、換、補。 (二)不合格品已用于工程的。企業要主動會同有關部門采取補救措施,確保工程安全。 (三)企業要及時查出各類質量事故的原因,重大質量事故(出廠產品不合格)要在一周內寫出書面報告報省、市主管部門和國家、省質檢中心(站)。 (四)因磚瓦質量低劣造成工程傷亡事故。企業廠長和直接責任者按《工業產品責任條例》論處。 第十四條 業務培訓和考核制度。 企業要制訂、落實培訓計劃,選送檢驗人員到專業質檢單位進行培訓。其考核成績作為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對原燃料要實行計劃開采,質量不同的要分別存放,根據質管理部門的要求按比例搭配使用。每班由車間領導和車間級質檢員監檢一次。 第十六條 企業要根據生產規模設置原燃材料(含內燃料)堆場。進廠的原燃材料要分批堆放。 第十七條 燃料煤和內燃料的品種、質量(發熱量、度、含水率等),要符合生產磚瓦的要求,按化驗結果摻配使用。 第十八條 企業要根據當地降雨量,酌情建設原燃材料棚(場),其儲量南方一般不低于7天生產用量,北方不低于3天生產用量。 第十九條 原燃材料測定的項目和要求 (一)原料 1.化學成份 投產前必須對原料進行化學分析、正常情況下應半年檢驗一次、若生產中原料變化或更換必須及時化驗 2.顆粒組成┏━━━━━━━━┯━━━━━┯━━━━━━┯━━━━━━┓┃\ \ 粒 │ │ │ ┃┃產\組 \ 度 │ │ │ ┃┃ 品 \ 成 \ │>20μm│2 ̄20μm│ <2μm ┃┃ 品 \ \ │ │ │ ┃┃ 種 \ │ │ │ ┃┠────────┼─────┼──────┼──────┨┃ 普 通 磚 │ <70 │ >10 │ 10 ̄48 ┃┠────────┼─────┼──────┼──────┨┃ 多 孔 磚 │ <60 │ >10 │ 20 ̄50 ┃┠────────┼─────┼──────┼──────┨┃瓦 和 空 心 磚 │ 8 ̄48 │ 10 ̄47 │ 23 ̄51 ┃┠────────┼─────┼──────┼──────┨┃ 薄壁空心制品 │ 6 ̄34 │ 30 ̄47 │ 24 ̄50 ┃┗━━━━━━━━┷━━━━━┷━━━━━━┷━━━━━━┛ 制磚用原料最大粒度不得大于3mm,煤矸石制磚原料不得大2mm,制瓦原料和空心磚、空心砌塊最大粒度不得大于2mm。原料的顆粒組成每半年檢驗1次,原料變化要及時檢驗。 3.塑性指數 制磚用土大于7。 制瓦用土大于11 原料的塑性指數每半年檢驗1次,原料變化要及時檢驗。 4.干燥敏感性系數 小于1屬低敏感性:1-2屬中等敏感性:大于2屬高敏性,制磚瓦原料小于2為宜。 干燥敏感性系數人工干燥工藝時每季度檢驗一次,自燃干燥每年檢驗一次,若土源變化要及時檢驗。 5.原料自然含水率 以低于成型水份要求為宜。 6.干燥焙燒收縮率 投產或更換原料時檢驗。 7.燒結溫度和燒結溫度范圍 其燒結溫度范圍>50℃為宜。投產或更換原料時檢驗。 8.發熱量 以煤矸石、粉煤灰為原料時,其發熱量不大于4800KJ/KG為宜,一批原材料檢驗一次。 (二)燃料煤 1.煤的粒度小于20mm,其中5-10mm大于60%。 2.煤的含水率4-6%,每批原料煤檢驗1次或定期檢驗。 (三)內燃料 1.粒度 制磚用內燃料粒度應小于3mm,其中2mm以下大于80%。 制瓦、空心磚和空心砌塊用內燃料粒度應小于2mm,其中1mm以下大于75%。 內燃料粒度每班檢驗一次,若發現變化要及時檢驗。 2.內燃料發熱量可用工業分析法每批料檢驗一次,并根據檢驗結果調整摻配量,發現有變化時要及時檢驗。 3.內燃料的摻配。要人員固定,摻配設備固定,摻配總熱量固定。 第五章 半成品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應根據所使用原料的性質,參照磚瓦產品標準分別制訂燒結普通磚、多孔磚、空心磚、粘土瓦等的半成品質檢驗技術條件。主要項目有:尺寸允許偏差、完整面、缺棱掉角、裂紋長度、雜質凸出、翹曲、邊筋高度等。 第二十一條 裝卸半成品,要文明操作,跟蹤檢驗,確保入窯半成品的合格率。 (一)控制坯體成型、殘余含水率,每班檢驗一次。 自然干燥磚坯成型含水率不大于25%(濕基) 人工干燥磚坯成含水率不大于22%(濕基) 瓦坯成型含水率濕擠出不大于23%(濕基) 半硬塑擠出不大于17%(濕基) 半干壓不大于16%(濕基) 磚瓦坯殘余含水率6-8%為宜。 每班檢查兩次。 (二)人工干燥的磚瓦坯體若進行蒸汽加熱,其坯溫應保持在40-55℃,每班測定數次。 (三)干坯合格率大于85%,按半成品技術條件檢查,每班測定一次。 第二十二條 必須保證碼窯質量,碼窯形式總的原則是: 內燃焙燒下密上稀,邊窯中稀,外密里稀。 外燃焙燒上密下稀中密邊稀。 碼窯密度普通磚220-260塊/立方米。 磚瓦混燒普通磚最少35-80塊/立方米。 瓦最多140-115塊/立方米。 每班測定一次。 第二十三條 焙燒過程中要控制五帶(干燥、預熱、焙燒、保溫、冷卻)平衡。焙燒工要經常目測部火速度、預熱、焙燒帶長度,返火火眼排數、預熱、焙燒帶溫度。車間每班檢查、班組進行記錄。 第六章 成品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磚瓦產品必須按磚瓦產品標準規定的批量時間、項目由企業質檢機構抽樣檢查合格,發放合格證后方能出廠。 第二十五條 出廠磚瓦產品必須按產品標準分等堆放,嚴格控制混等。次品和廢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售。 第二十六條 磚瓦企業要定期走訪用戶,征求意見,改進質量,并建立走訪用戶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加強對企業產品質量、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認真執行本規程,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各磚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檢驗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鄉鎮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于一九九二年底前分期分批進行驗收并頒發檢驗室合格證。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提供單位: 國家信息中心法規處
發布時間: 19910114
生效日期: 19911001
分.類.號: 406028199103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企業管理
內 容: 燒結磚瓦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國家建筑材料工業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和加強燒結磚瓦(以下簡稱磚瓦)企業的質量管理,不斷提高磚瓦質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所有生產燒結磚瓦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生產管理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企業領導和職工要不斷強化質量意識,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宗旨,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加強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質量檢驗,及時排除影響質量的因素,確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術條件要求,出廠產品符合產品標準。 第五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磚瓦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 按照GB/T10300-88《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及本規程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制訂企業質量管理實施細則和各項責任制,推行方針目標管理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企業的產品質量由廠長全面負責。質量管理機構在廠長直接領導下行使質量管理職權。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必須體現“質量第一的方針”。把產品質量與職工的榮譽和物質利益結合起來,使質量指標具有否決權。 第二章 質量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 第七條 磚瓦企業要按其生產規模大小設立專職或兼職質量管理機構,大、中規模(注)企業應設立專職機構,小規模企業應設立專職或兼職機構。專職機構內應設檢驗室、生產質量控制組、質量管理組等。 檢驗室要符合《燒結磚瓦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 兼職機構也要具有必要的檢測手段。 注:企業規模暫按年產量劃分,設計能力年產磚6000萬塊或瓦500萬片以上為大規模;年產磚3000-6000萬專或瓦300-500萬片為中規模;年產磚3000萬塊以下或瓦300萬片以下為小規模。空心磚產量折算成普通磚計。 第八條 質量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品質檢驗 對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檢驗,及時提供準確可靠的檢驗數據。 (二)質量管理 根據產品標準的要求,制訂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術條件,并按質量管理規程或質量管理實施細則對生產過程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制止影響產品質量的違章行為,應用數理統計等科學方法掌握質量波動規律,不斷提高預見性防范和能力。使生產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 (三)產品監督 嚴格按產品標準鑒定出廠產品質量,簽發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防止混等及不合格出廠。 (四)參與制定質量責任制及考核辦法,評價各工序的產品質量,為質量獎懲提供依據,行使質量否決議。 (五)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出廠產品不合格等重大質量事故。 (六)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質量情況,企業領導和各級主管部門要支持其行使職權,不得無理干預,更不得借故打擊報復,否則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質量管理機構人員配備 (一)質量控制、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低于全廠職工總數的1%(不滿100人的企業配1名) 檢驗人員大規模企業不少于5-8名(其中外觀質檢員2名以上)。 中規模企業不少于3-5名(其中外觀質檢員2名以上)。 小規模企業不少于2名(其中外觀質檢員1名),各類規模企業檢驗人員要相對穩定。 (二)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磚瓦生產工藝,具有較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有一定的組織能力,思想覺悟較高,能堅持原則。檢驗人員必須具有初中(或相當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思想好,并經專門培訓、考核、取得上一級質檢站(或中心)頒發的操作合格證。 第三章 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條 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項質量管理制度,主要有磚瓦企業質量管理實施細則,生產流程控制圖紙,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術條件,質量管理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質量檢驗保證,質量管理崗位責任制,儀器設備管理、維修、校驗、檢驗對比,業務培訓、考核、重檢等制度)獎懲制度,質量技術檔案、資料、報表管理及上報制度、計量管理制度,產品出廠合格證制度,訪問用戶制度,質量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 檢驗對比制度 (一)為確保檢驗數據的準確性,企業每年要按對比項目和允許誤差要求,對檢驗員進行抽查性考核一次,其考核結果作為晉級的依據。 (二)大規模的企業,每年應向國家建材局磚瓦質檢中心抽(送)樣一次接受監督或進行對比試驗;中規模企業每年向省級磚瓦質量監督檢驗站送樣一次進行對比,其結果作為對企業檢驗室考核的依據之一。 (三)檢驗對比項目及允許誤差(參照執行)┏━━━━━━━━┯━━━━┯━━━━┯━━┯━━━┯━━━━━━┓┃ │同一檢 │同一檢 │誤差│對 比│ ┃┃允許誤差范圍 │驗 室 │驗 室 │ │ │ 備 注 ┃┃ 對比檢驗項目│不大于 │不大于 │類別│產 品│ ┃┠────────┼────┼────┼──┼───┼──────┨┃ │一 個 │一 個 │ │普通磚│ 不同磚試樣 ┃┃ 標 號 │ │ │絕對│多孔磚│ ┃┃ │標 號 │標 號 │ │空心磚│ 五塊平均值 ┃┠────────┼────┼────┼──┼───┼──────┨┃ │ │ │ │普通磚│ 相同磚試樣 ┃┃ 吸 水 率 │2.0%│3.% │絕對│多孔磚│ ┃┃ │ │ │ │空心磚│ 五塊平均值 ┃┠────────┼────┼────┼──┼───┼──────┨┃ │一 個 │一 個 │ │普通磚│ 不同磚試樣 ┃┃ 泛 霜 │ │ │絕對│多孔磚│ ┃┃ │程 度 │程 度 │ │空心磚│ 五 塊 ┃┠────────┼────┼────┼──┼───┼──────┨┃ 抗 折 荷 重 │3.0%│6.% │相對│粘土瓦│ 不同瓦試樣 ┃┃ │ │ │ │ │ 五塊平均值 ┃┠────────┼────┼────┼──┼───┼──────┨┃ 飽和吸水質量 │ 2.0% │3.0% │相對│粘土瓦│ 相同瓦試樣 ┃┃ │ │ │ │ │ 五塊平均值 ┃┗━━━━━━━━┷━━━━┷━━━━┷━━┷━━━┷━━━━━━┛ 第十二條 質量的技術檔案、資料、報表管理和上報制度。 (一)各主要生產工序必須建立生產質量控制記錄。產品的物理力學檢驗均要填寫原始記錄和出具檢驗報告并建立分類臺帳。各類數據填寫必須清晰,當有筆誤時應在錯字上畫“X”再在旁邊寫上正確的數字并加蓋私章。檢驗報告不得涂改,否則作廢重寫。 (二)每月要有產品質量月報和分析報告(小結),全年要有年報和質量工作總結,按要求報各級主管部門及有關質檢機構。 (三)技術檔案必須妥善保管,上級發布的各類有關質量工作的文件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并復制存檔。 第十三條 質量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制度 (一)產品出現質量事故。企業應立即通知用戶停用并負責退、換、補。 (二)不合格品已用于工程的。企業要主動會同有關部門采取補救措施,確保工程安全。 (三)企業要及時查出各類質量事故的原因,重大質量事故(出廠產品不合格)要在一周內寫出書面報告報省、市主管部門和國家、省質檢中心(站)。 (四)因磚瓦質量低劣造成工程傷亡事故。企業廠長和直接責任者按《工業產品責任條例》論處。 第十四條 業務培訓和考核制度。 企業要制訂、落實培訓計劃,選送檢驗人員到專業質檢單位進行培訓。其考核成績作為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對原燃料要實行計劃開采,質量不同的要分別存放,根據質管理部門的要求按比例搭配使用。每班由車間領導和車間級質檢員監檢一次。 第十六條 企業要根據生產規模設置原燃材料(含內燃料)堆場。進廠的原燃材料要分批堆放。 第十七條 燃料煤和內燃料的品種、質量(發熱量、度、含水率等),要符合生產磚瓦的要求,按化驗結果摻配使用。 第十八條 企業要根據當地降雨量,酌情建設原燃材料棚(場),其儲量南方一般不低于7天生產用量,北方不低于3天生產用量。 第十九條 原燃材料測定的項目和要求 (一)原料 1.化學成份 投產前必須對原料進行化學分析、正常情況下應半年檢驗一次、若生產中原料變化或更換必須及時化驗 2.顆粒組成┏━━━━━━━━┯━━━━━┯━━━━━━┯━━━━━━┓┃\ \ 粒 │ │ │ ┃┃產\組 \ 度 │ │ │ ┃┃ 品 \ 成 \ │>20μm│2 ̄20μm│ <2μm ┃┃ 品 \ \ │ │ │ ┃┃ 種 \ │ │ │ ┃┠────────┼─────┼──────┼──────┨┃ 普 通 磚 │ <70 │ >10 │ 10 ̄48 ┃┠────────┼─────┼──────┼──────┨┃ 多 孔 磚 │ <60 │ >10 │ 20 ̄50 ┃┠────────┼─────┼──────┼──────┨┃瓦 和 空 心 磚 │ 8 ̄48 │ 10 ̄47 │ 23 ̄51 ┃┠────────┼─────┼──────┼──────┨┃ 薄壁空心制品 │ 6 ̄34 │ 30 ̄47 │ 24 ̄50 ┃┗━━━━━━━━┷━━━━━┷━━━━━━┷━━━━━━┛ 制磚用原料最大粒度不得大于3mm,煤矸石制磚原料不得大2mm,制瓦原料和空心磚、空心砌塊最大粒度不得大于2mm。原料的顆粒組成每半年檢驗1次,原料變化要及時檢驗。 3.塑性指數 制磚用土大于7。 制瓦用土大于11 原料的塑性指數每半年檢驗1次,原料變化要及時檢驗。 4.干燥敏感性系數 小于1屬低敏感性:1-2屬中等敏感性:大于2屬高敏性,制磚瓦原料小于2為宜。 干燥敏感性系數人工干燥工藝時每季度檢驗一次,自燃干燥每年檢驗一次,若土源變化要及時檢驗。 5.原料自然含水率 以低于成型水份要求為宜。 6.干燥焙燒收縮率 投產或更換原料時檢驗。 7.燒結溫度和燒結溫度范圍 其燒結溫度范圍>50℃為宜。投產或更換原料時檢驗。 8.發熱量 以煤矸石、粉煤灰為原料時,其發熱量不大于4800KJ/KG為宜,一批原材料檢驗一次。 (二)燃料煤 1.煤的粒度小于20mm,其中5-10mm大于60%。 2.煤的含水率4-6%,每批原料煤檢驗1次或定期檢驗。 (三)內燃料 1.粒度 制磚用內燃料粒度應小于3mm,其中2mm以下大于80%。 制瓦、空心磚和空心砌塊用內燃料粒度應小于2mm,其中1mm以下大于75%。 內燃料粒度每班檢驗一次,若發現變化要及時檢驗。 2.內燃料發熱量可用工業分析法每批料檢驗一次,并根據檢驗結果調整摻配量,發現有變化時要及時檢驗。 3.內燃料的摻配。要人員固定,摻配設備固定,摻配總熱量固定。 第五章 半成品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應根據所使用原料的性質,參照磚瓦產品標準分別制訂燒結普通磚、多孔磚、空心磚、粘土瓦等的半成品質檢驗技術條件。主要項目有:尺寸允許偏差、完整面、缺棱掉角、裂紋長度、雜質凸出、翹曲、邊筋高度等。 第二十一條 裝卸半成品,要文明操作,跟蹤檢驗,確保入窯半成品的合格率。 (一)控制坯體成型、殘余含水率,每班檢驗一次。 自然干燥磚坯成型含水率不大于25%(濕基) 人工干燥磚坯成含水率不大于22%(濕基) 瓦坯成型含水率濕擠出不大于23%(濕基) 半硬塑擠出不大于17%(濕基) 半干壓不大于16%(濕基) 磚瓦坯殘余含水率6-8%為宜。 每班檢查兩次。 (二)人工干燥的磚瓦坯體若進行蒸汽加熱,其坯溫應保持在40-55℃,每班測定數次。 (三)干坯合格率大于85%,按半成品技術條件檢查,每班測定一次。 第二十二條 必須保證碼窯質量,碼窯形式總的原則是: 內燃焙燒下密上稀,邊窯中稀,外密里稀。 外燃焙燒上密下稀中密邊稀。 碼窯密度普通磚220-260塊/立方米。 磚瓦混燒普通磚最少35-80塊/立方米。 瓦最多140-115塊/立方米。 每班測定一次。 第二十三條 焙燒過程中要控制五帶(干燥、預熱、焙燒、保溫、冷卻)平衡。焙燒工要經常目測部火速度、預熱、焙燒帶長度,返火火眼排數、預熱、焙燒帶溫度。車間每班檢查、班組進行記錄。 第六章 成品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磚瓦產品必須按磚瓦產品標準規定的批量時間、項目由企業質檢機構抽樣檢查合格,發放合格證后方能出廠。 第二十五條 出廠磚瓦產品必須按產品標準分等堆放,嚴格控制混等。次品和廢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售。 第二十六條 磚瓦企業要定期走訪用戶,征求意見,改進質量,并建立走訪用戶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加強對企業產品質量、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認真執行本規程,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各磚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檢驗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鄉鎮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于一九九二年底前分期分批進行驗收并頒發檢驗室合格證。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提供單位: 國家信息中心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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