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發布時間: 2003-08-06 00:00 查看: 2154次
發布時間: 19920621
生效日期: 19920621
分.類.號: A322036199801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物資管理
內 容: 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 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全文 第一條 為加速墻體材料革新,搞好建筑節能,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使用,充分利用工業廢渣生產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轄區內與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有關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系指除實心粘土磚以外的所有建筑墻體材料。 建筑節能系指達到國家《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建筑物的開發和建設。 第四條 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應明確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積極推進本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 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的組織領導、規劃協調、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設在省建材主管部門,建筑節能辦公室設在省建設主管部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各設區的市、縣應建立相應辦事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 第六條 凡城鎮建設單位在本省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含舊房拆除后新建),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的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繳納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繳納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工業建筑每平方米四元五角,民用建筑每平方米五元,憑繳納專項資金證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根據實際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所占比例,退回部分專項資金(含利息)。退回的專項資金應沖抵工程款。凡未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專項資金,一律不再退回。 未繳納專基資金的,負責建設工程審批的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工程開工。 第七條 各縣(含縣級市)收取的專項資金,70%留本縣使用,20%上交主管設區的市,10%上交省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各設區的市收取的專項資金,70%留本設區的市使用,30%上交省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收取的專項資金用于墻體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節能的占35%。 第八條 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有償使用,主要用于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生產設施的更新改造;對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的管理等。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在本省范圍內(邊遠地區除外)不得新建或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廠。對現有生產實心粘土磚廠,由建材主管部門會同土地、鄉鎮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整頓,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地區間的平衡狀況,合理核定實心粘土磚廠的生產指標和用地范圍,發放《生產許可證》。整頓后的實心粘土磚廠必須按照核定的生產指標和用地范圍進行生產。 第十條 建材主管部門應在實心粘土磚限產,開發和生產新型墻體材料方面,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設計、施工、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等方面,作出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保證實施。 新型墻體材料的性能應滿足建筑使用的各項技術要求。尚無產品標準或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得進入建筑使用市場。 第十一條 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必須依據有關標準、規范、技術規定等,進行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各級建材和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部門應對產品質量和建筑工程質量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測,以確保工程質量。 承擔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及設計人員應優先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和有關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的科研成果。優先采用的,有關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凡新建、擴建和經過技術改造的新型墻體材料項目,投產后三年內免征增值稅、所得稅。期滿后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繼續減免。 第十三條 各級計劃、科技、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對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的技術進步和科學研究項目應優先立項,優先安排低息、貼息貸款,并允許稅前還貸。 第十四條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應充分利用工業廢渣和細砂等資源。工業廢渣的排放單位應根據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需要,做好工業廢渣的處理和免費供應工作(粉煤灰綜合利用執行有關規定)。凡新建和擴建的電廠和排渣單位,必須做到粉煤灰等工業廢渣利用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建材主管部門可提請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審批的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建材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建設主管部門可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未優先采用的,建設主管部門可對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省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和建筑節能辦公室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布施行) 全文 一、刪除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地”字樣,并將“市”修改為“設區的市”。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建材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建設主管部門可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未優先采用的,建設主管部門可對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生效日期: 19920621
分.類.號: A322036199801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物資管理
內 容: 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 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全文 第一條 為加速墻體材料革新,搞好建筑節能,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使用,充分利用工業廢渣生產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轄區內與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有關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系指除實心粘土磚以外的所有建筑墻體材料。 建筑節能系指達到國家《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建筑物的開發和建設。 第四條 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應明確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積極推進本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 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的組織領導、規劃協調、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設在省建材主管部門,建筑節能辦公室設在省建設主管部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各設區的市、縣應建立相應辦事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 第六條 凡城鎮建設單位在本省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含舊房拆除后新建),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的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繳納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繳納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工業建筑每平方米四元五角,民用建筑每平方米五元,憑繳納專項資金證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根據實際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所占比例,退回部分專項資金(含利息)。退回的專項資金應沖抵工程款。凡未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專項資金,一律不再退回。 未繳納專基資金的,負責建設工程審批的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工程開工。 第七條 各縣(含縣級市)收取的專項資金,70%留本縣使用,20%上交主管設區的市,10%上交省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各設區的市收取的專項資金,70%留本設區的市使用,30%上交省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收取的專項資金用于墻體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節能的占35%。 第八條 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有償使用,主要用于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生產設施的更新改造;對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的管理等。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在本省范圍內(邊遠地區除外)不得新建或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廠。對現有生產實心粘土磚廠,由建材主管部門會同土地、鄉鎮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整頓,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地區間的平衡狀況,合理核定實心粘土磚廠的生產指標和用地范圍,發放《生產許可證》。整頓后的實心粘土磚廠必須按照核定的生產指標和用地范圍進行生產。 第十條 建材主管部門應在實心粘土磚限產,開發和生產新型墻體材料方面,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設計、施工、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等方面,作出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保證實施。 新型墻體材料的性能應滿足建筑使用的各項技術要求。尚無產品標準或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得進入建筑使用市場。 第十一條 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必須依據有關標準、規范、技術規定等,進行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各級建材和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部門應對產品質量和建筑工程質量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測,以確保工程質量。 承擔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及設計人員應優先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和有關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的科研成果。優先采用的,有關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凡新建、擴建和經過技術改造的新型墻體材料項目,投產后三年內免征增值稅、所得稅。期滿后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繼續減免。 第十三條 各級計劃、科技、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對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的技術進步和科學研究項目應優先立項,優先安排低息、貼息貸款,并允許稅前還貸。 第十四條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應充分利用工業廢渣和細砂等資源。工業廢渣的排放單位應根據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需要,做好工業廢渣的處理和免費供應工作(粉煤灰綜合利用執行有關規定)。凡新建和擴建的電廠和排渣單位,必須做到粉煤灰等工業廢渣利用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建材主管部門可提請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審批的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建材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建設主管部門可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未優先采用的,建設主管部門可對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省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和建筑節能辦公室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布施行) 全文 一、刪除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地”字樣,并將“市”修改為“設區的市”。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建材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建設主管部門可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未優先采用的,建設主管部門可對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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