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工業粉煤灰綜合利用
發布時間: 2003-04-20 11:21 查看: 2345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礦區土地資源,治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行業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煤炭行業所屬的燃煤電廠、煤矸石電廠、煤氣站、鍋爐房以及與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關的科研、設計、施工和生產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粉煤灰是指礦區燃煤電廠、煤矸石電廠、煤氣站和各類鍋爐房排放的煙道灰、爐底渣和溢流渣。
第四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采用成熟工藝、技術(包括新材料、新設備)對粉煤灰進行加工,將其用于生產建材(包括作水泥摻合料,砌筑水泥,爐渣磚和空心磚等)、回填地面(包括平低洼地、荒地、煤礦采空區、塌陷區等)、建筑工程(包括筑路、筑壩、橋梁、地下和水下工程等)、提取有益元素,制取化工產品及其他用途(改良土壤、制造復合肥等)。
第五條 煤炭工業部負責全國煤炭行業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政策引導、信息服務和監督檢查。地方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負責在轄區內進行本細則的貫徹實施、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堅持以用為主的指導思想,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采用多種途徑利用粉煤灰。鼓勵開發粉煤灰利用新技術,不斷擴大利用面,提高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七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應作為發展煤炭企業多種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打破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發展橫向聯合。排灰、用灰和運灰單位,應根據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則簽訂供、用、運灰合同。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條 嚴禁向江、河、湖、海排放粉煤灰。
第九條 新建、改擴建燃煤電廠、煤矸石電廠、煤氣站和鍋爐房(總容量10蒸噸/小時以上)的項目建議書應包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內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有可行的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違反上述規定的工程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正在運行和即將投入運行的燃煤電廠、煤矸石廠、煤氣站和鍋爐房,應進一步改造、完善粉煤灰儲裝運系統和綜合利用設施。
第十條 綜合利用項目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其投資應納入工程總概算。
第十一條 排灰單位經過加工,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成品粉煤灰、爐底渣可以收取費用,其價格根據加工成本和產品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第十二條 未經批準,煤礦企業不得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廠。已建的實心粘土磚廠,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的原則下,應摻用一定量的粉煤灰。
第十三條 凡具備粉煤灰(包括制品)綜合利用條件的礦區建筑和道路,工程其設計部門在選擇建筑材料時,應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并納入設計方案,建設和施工單位確保應用。
第十四條 粉煤灰建材產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礦區道路、橋涵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質量標準,并接受技術監督部門對質量、技術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排灰、用灰單位應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排灰、用灰、存灰和綜合利用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對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特別是技術先進、具有推廣意義的粉煤灰示范工程項目,從政策、建設資金上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對直接從事粉煤灰綜合利用,并為排灰、用灰、設計和科研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主管部門依照本細則對有關單位處以罰款和沒收財物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沒票據,罰沒款和沒收的財物變價款應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貫徹本細則的措施和辦法,報煤炭工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礦區土地資源,治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行業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煤炭行業所屬的燃煤電廠、煤矸石電廠、煤氣站、鍋爐房以及與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關的科研、設計、施工和生產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粉煤灰是指礦區燃煤電廠、煤矸石電廠、煤氣站和各類鍋爐房排放的煙道灰、爐底渣和溢流渣。
第四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采用成熟工藝、技術(包括新材料、新設備)對粉煤灰進行加工,將其用于生產建材(包括作水泥摻合料,砌筑水泥,爐渣磚和空心磚等)、回填地面(包括平低洼地、荒地、煤礦采空區、塌陷區等)、建筑工程(包括筑路、筑壩、橋梁、地下和水下工程等)、提取有益元素,制取化工產品及其他用途(改良土壤、制造復合肥等)。
第五條 煤炭工業部負責全國煤炭行業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政策引導、信息服務和監督檢查。地方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負責在轄區內進行本細則的貫徹實施、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堅持以用為主的指導思想,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采用多種途徑利用粉煤灰。鼓勵開發粉煤灰利用新技術,不斷擴大利用面,提高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七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應作為發展煤炭企業多種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打破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發展橫向聯合。排灰、用灰和運灰單位,應根據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則簽訂供、用、運灰合同。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條 嚴禁向江、河、湖、海排放粉煤灰。
第九條 新建、改擴建燃煤電廠、煤矸石電廠、煤氣站和鍋爐房(總容量10蒸噸/小時以上)的項目建議書應包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內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有可行的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違反上述規定的工程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正在運行和即將投入運行的燃煤電廠、煤矸石廠、煤氣站和鍋爐房,應進一步改造、完善粉煤灰儲裝運系統和綜合利用設施。
第十條 綜合利用項目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其投資應納入工程總概算。
第十一條 排灰單位經過加工,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成品粉煤灰、爐底渣可以收取費用,其價格根據加工成本和產品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第十二條 未經批準,煤礦企業不得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廠。已建的實心粘土磚廠,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的原則下,應摻用一定量的粉煤灰。
第十三條 凡具備粉煤灰(包括制品)綜合利用條件的礦區建筑和道路,工程其設計部門在選擇建筑材料時,應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并納入設計方案,建設和施工單位確保應用。
第十四條 粉煤灰建材產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礦區道路、橋涵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質量標準,并接受技術監督部門對質量、技術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排灰、用灰單位應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排灰、用灰、存灰和綜合利用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對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特別是技術先進、具有推廣意義的粉煤灰示范工程項目,從政策、建設資金上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對直接從事粉煤灰綜合利用,并為排灰、用灰、設計和科研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主管部門依照本細則對有關單位處以罰款和沒收財物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沒票據,罰沒款和沒收的財物變價款應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貫徹本細則的措施和辦法,報煤炭工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相關內容
- 推動煤電行業減污降碳,提高重點行業用煤效能,國家發... (點擊:1419 次)
- 力爭2025年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率達57%,八部門印發《... (點擊:15503 次)
- 【政策】國家發改委:加快推進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 (點擊:31888 次)
- 關于“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 (點擊:12529 次)
- 發改委:關于“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 (點擊:13637 次)
- 2020年版《固廢法》新增二十個亮點 其中多條涉及工業固... (點擊:7556 次)
- 重磅!發改委等六部委發布煤電去產能最新通知!無規模... (點擊:12346 次)
- 2019兩會 |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加強固體廢棄物和城市垃... (點擊:8995 次)
- 工業固廢綜合利用2019有哪些新升級?且看2018五大關鍵... (點擊:16309 次)
#
最新技術資訊
更多>>- 國家力推!全固廢免燒膠凝技術入選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2025上海固廢論壇重磅...
- 2025第二屆中國(江西)國際綠色礦業博覽會,即將盛大開幕!
- 掘金西部“新”機遇!2025成都國際化工裝備博覽會盛勢啟航!
- 2025工業固廢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及工業污泥協同處置戰略合作論壇邀請函
- IE expo China 2025第二十六屆中國環博會 亞洲旗艦環保展,環保企業多維提升的平臺沃土...
- 【技術分享】以粉煤灰、赤泥、尾礦、氣化渣、煤矸石等 工業固廢為基本原料制備高性能...
- 一種利用固體廢渣制備人造砂子、石子、砂粉料的制備方法
- 粉煤灰“超細活化”成建筑新資源
- 關于粉煤灰循環利用的發明專利
- 循環利用粉煤灰的發明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