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步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實心粘土
發布時間: 2006-06-07 00:00 查看: 3229次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推進全市墻體材料改革,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12 月 1 日發出通知,要求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經過各方面的努力,我市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近一段時間,一些地方在生產和經營實心粘土磚方面出現了反彈現象,少數已改造轉向的企業又開始恢復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建設項目中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深入推進。為鞏固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成果,推動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現就進一步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生產線。違者,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二、現有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一律予以關閉或轉產新型墻體材料。各區人民政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關閉和停止生產實心粘土磚企業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對擅自占用土地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或在耕地上建磚瓦窯取土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予以查處。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實心粘土磚經營活動。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工程(含圍墻、臨時建筑),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中使用實心粘土磚;設計單位不得設計采用實心粘土磚;施工單位不得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監理單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違者,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五、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層住宅應當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六、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通告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環保、工商、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按各自的職責做好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有關工作。
七、阻撓執法人員執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推進全市墻體材料改革,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12 月 1 日發出通知,要求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經過各方面的努力,我市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近一段時間,一些地方在生產和經營實心粘土磚方面出現了反彈現象,少數已改造轉向的企業又開始恢復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建設項目中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深入推進。為鞏固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成果,推動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現就進一步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生產線。違者,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二、現有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一律予以關閉或轉產新型墻體材料。各區人民政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關閉和停止生產實心粘土磚企業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對擅自占用土地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或在耕地上建磚瓦窯取土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予以查處。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實心粘土磚經營活動。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工程(含圍墻、臨時建筑),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中使用實心粘土磚;設計單位不得設計采用實心粘土磚;施工單位不得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監理單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違者,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五、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層住宅應當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六、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通告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環保、工商、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按各自的職責做好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有關工作。
七、阻撓執法人員執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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